2006年3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卖淫女和嫖客都不愿家人知道自己的丑事
小姐泪流涟涟 嫖客想多掏钱
康夫

  本报讯  这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,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办理的第一起卖淫嫖娼案。小姐与嫖客听说公安机关将按规定通知他们的家属时,纷纷告饶。小姐二十出头,哭得梨花带雨,说父母身体不好,妹妹在校读书,如果知道了她在外面干这种丢脸的事,肯定难以承受。嫖客无奈之下把通知的对象选择了弟弟,并请民警代为转告让弟弟保密,千万别让嫂子知道。
  3月18日21点,接群众举报,东城派出所在辖区某美容院,现场抓获一对正在进行性交易的男女。当时,湖北籍的陈小姐一只手拿着卖淫所得的140元钱,另一只手则拿着含精液的避孕套和卫生纸。因为证据确凿,两人对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。
  得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时,两人都慌了神。陈小姐说,她跟家里人都说自己进厂打工,如果父母知道她在外卖身,非气死不可。陈小姐的手机里有老家的电话号码,她再三恳求民警,别打电话告诉她家里,否则她的下半生就会毁了。可她又提供不出其他适宜通知的近亲属,办案民警正在为难之际,陈小姐的手机响了,打电话的自称是她的表哥,办案民警也就顺水推舟,将陈小姐的事通知了她的“表哥”。
  嫖客王某是永康人,他不想让老婆知道这种事。为避免他难堪,民警通知了他的弟弟。按新法律规定,卖淫嫖娼的可先拘留还可并处罚款。陈小姐不怕拘留,反正也没人知道。但王某却视拘留为畏途,一拘留,这事肯定会露陷,于是他央求民警愿意多交罚款,那怕交二万元也行,只求不拘留。